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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五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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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19920417-第五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