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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五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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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19920417-第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