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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六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違反第三十九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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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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