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六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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