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六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或撤銷其許可。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