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得定期限令出境,雇主應協助警察機關處理;逾期不出境者,得強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