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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六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民間就業服務業務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申請者,以未經許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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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19920417-第六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