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六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