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省(市)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