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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十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依法罷工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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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19920417-第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