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四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及有關聘僱管理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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