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9920417-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19920417-三讀 制定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身分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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