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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20011221-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11221-三讀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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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20011221-第三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