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20011221-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11221-三讀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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