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2-三讀 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說明
一、查中低收入戶已納入社會救助法之扶助對象,就業服務法於辦理促進就業相關業務時,不應將之排除在外,爰將原條文中「生活扶助戶」修正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第二項新增,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受家庭暴力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應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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