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20011221-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11221-三讀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輔導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瀏覽版本全文

20090421-三讀 修正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說明
修正首句為「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