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20011221-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bill-1050223070201100 修正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本國長期照顧服務員。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103年失能人口計73萬人,其中65歲以上者超過46萬人,惟目前國人對於失能老人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之選擇,除長照計畫外,尚有6萬8,229人選擇機構式照顧,20萬4,733人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14萬5,101人多由家屬自行照顧,但有鑑於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照顧服務指導與諮詢之需求,行政院於103年10月7日召開研商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制度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應整合現行相關做法,規劃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對接受外籍看護工或由家屬自行照顧之失能者受照顧情形,提供關懷訪視及專業諮詢指導,以維護受照顧者服務品質,相關財源則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協助,因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爰研擬「105年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為穩定並充實我國照顧服務供給,增進照顧人力職涯發展,進而鼓勵國人投入長照服務,促進國民就業,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國長期照顧服務就業促進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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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1-三讀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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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三讀 修正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修正為「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增列「長期失業者」為第一項第六款,原第六款調整為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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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2-三讀 修正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查就業促進津貼之目的在於協助有就業困難之失業者,取得一技之長,且在接受職業訓練期間,經濟生活不致陷入困頓。除原條文已列之六類特定對象失業者外,二度就業婦女勞動、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被害人等,亦有列入扶助對象,協助進入勞動市場,促進順利就業之必要。爰除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第五款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另增訂第七款至第九款,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保護人,亦得請領就業促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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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三讀 修正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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