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19941215-第九條修法歷程

19941215-三讀 制定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