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環境保護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