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19941215-第二條修法歷程

19941215-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環境保護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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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30-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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