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19941215-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41215-三讀 制定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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