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19941215-第十條修法歷程

19941215-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