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20020517-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20517-三讀 增訂

開發單位經依本法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開發單位未依前項辦理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說明
按法規命令如有涉及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定之,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移列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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