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環境影響評估法
20020517-第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20517-三讀 增訂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說明
按法規命令如有涉及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定之,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移列為本條。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371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716, lawline_id=20020517-第十六條之一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