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230512-第五十二條修法歷程

20230512-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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