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監測或申報。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或申報。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記錄或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