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230512-第四十二條修法歷程

20230512-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