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