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一百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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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2-三讀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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