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一百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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