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一百零九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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