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一百零六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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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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