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七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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