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七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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