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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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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318, lawline_id=20031009-第三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