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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