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九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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