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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