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五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由各組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其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同一組候選人或其推薦之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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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三讀 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主任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監察員之產生與其能否確實執行投票、開票監察作業,確保選舉結果之公正息息相關。由於候選人所推薦之監察員人數超過所需人數時,原法係採抽籤方式定之,於重大選舉中常使人質疑投票、開票作業是否有瑕疵,故於總統大選中應使各組候選人皆得推薦一名為宜,故修正本條第二、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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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總統、副總統罷免由提議人所屬政黨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但提議人分屬二個以上政黨,由任一政黨推薦,被罷免人由政黨推薦者,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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