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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八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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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31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318, lawline_id=20031009-第八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