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八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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