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八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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