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八十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