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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八十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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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31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318, lawline_id=20031009-第八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