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六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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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依前二項規定當選之同一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副總統候選人為總統當選人,副總統視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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