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六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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