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 一、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