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31009-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31009-三讀 全文修正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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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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