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00314-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500314-三讀 全文修正

祕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八人至十人,簡任或薦任,組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兼任,科長九人薦任,科員十六人至十八人。委任,其中十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薦任或簡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八人至十一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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