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00314-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00314-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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