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副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