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00314-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500314-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副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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