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21212-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521212-三讀 全文修正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簡任或薦任;編輯員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員一人委任;專員四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八人至十一人委任;書記四人並得雇用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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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09-三讀 修正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司藥一人委任;護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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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502-三讀 修正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均薦任或委任;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護士四人、病歷管理員一人,均委任或僱用。

說明
將現雇具有任用資格之藥護檢技人員,納入正式編制,以期名實相副,而增強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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