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五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專員一人,薦任;科員四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書記一人或二人。